2008年10月1日星期三

就業與創業情報Work & Business - 僱傭條例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

加拿大移民手冊

僱傭條例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絕大部份安省僱員都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,僅某類工作的僱員只受法例的部份保護。
至於聯邦政府或轄下機構的僱員,如航空、鐵路、銀行、電話公司、電台及電視台等,則另有不同法例保障。
查詢機構﹕
- 安省勞工廳 Ministry of Labour 400 University Ave. Toronto M7A 1T7
- 僱傭標準信息中心 電話:416-326-7160,1-800-531-5551
- 健康及安全查詢 電話:416-326-3835,1-800-268-8013
互聯網址﹕http://www.labour.gov.on.ca/

最低工資

安省於2007年2月1日實施之有關法例規定最低工資如下﹕
工資扣款法例亦規定僱主在發放薪酬予僱員時,必須提供工資計算之書面單據說明,並在其薪金內扣除以下款項: 入息稅 就業保險金 加拿大退休計劃供款 法律規定之其他扣除項目

工作時數

一般僱員的工作時數為每天8小時,一星期5天。僱主亦可向僱傭標準局(Director of Employment Standards)申請僱員每天工作逾8小時或每周逾48小時,惟必須獲得僱員或工會同意。僱員在連續工作5小時後,須有最少0.5小時之進膳時間。

有薪假期

主要的有薪假期有以下三類﹕年假﹕一般僱員在服務滿12個月後,便可以獲得最少2星期的有薪年假,無論其為一次或以上,除非獲得僱主同意,否則必須在獲得放假資格後10個月內行使。

公眾假期

無論全職或兼職僱員,均須最少被僱用3個月、在假期前4個工作周內最少賺取12日的工資,以及在假期前後均有正常上班,才可享受有薪公眾假期。

分娩及育嬰假期(Pregnancy and Parental Leave)

僱員在為同一機構連續工作滿13周後,即可享有17周無薪產假,惟必須以書面連同證實懷孕及預產期之醫生證明知會僱主。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17周前或後,開始放產假。若在產假期間出現難產、流產或嬰兒夭折等情況,僱員產假則應在事件發生後6周或產假開始後17周結束,兩者之中以日期較遲者為準。僱員在重返工作崗位時有權仍任舊職,且所獲薪酬亦不得少於產假之前。至於連續18周之無薪育嬰假期,則父母兩人均可享有。母親須於產假或嬰兒出生後開始計算,除非與僱主另作安排﹔父親或養父母則須於孩子出生或領養後35周內使用。

解僱通知

僱主若要終止僱員服務,必須依法給予書面通知﹕ 服務3個月或以上者,須與1周通知﹔ 服務1年或以上者,須與2周通知﹔ 服務3年或以上者,以1年至少工作1星期計,通知期最少為3周,以此類推,最長可達8周。僱主亦可以選擇以解僱金代替,數額應與僱員在通知期內所得薪金相同。僱員在解僱通知期內仍然享有員工福利,直至通知結束為止。其他僱傭條例及賠償條款,可參考僱用標準法 (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and Regulation)加拿大勞工法例及勞工賠償法例,或向勞工廳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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