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9月30日星期二

加拿大置業安居 - 租住房屋Renting A House

加拿大移民手冊
租住房屋 Renting A House置業安居是人生大事,故此許多新移民在投入加國生活初期,不會貿然作出買屋決定,於是便得先租住房屋,待熟識環境以後,才考慮購置樓房。

租客保障法 Tenant Protection Act安省租客保障法明文規定業主及租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責任,其適用之樓房物業,包括﹕柏文、鎮屋、房屋及流動屋(Mobile House)﹔「根據租客保障條例,無論業主住客均不能擅自推翻彼此之間所訂立之口頭或書面協議。住客一旦遷入租住單位,其權利即受法例保障。雖然租約可以口頭或書面約定,但以書面協議之保障為佳。」私隱權條例租客除受租客保障法保護外,其私隱權還亦會受到法律的保障。業主未得租客同意,不得擅自進入其已出租物業﹔若有需要,須於24小時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,並寫明進入單位之目的及時間,及獲得租客同意,方可入內。不過,在緊急情況之下,以上規定暫不適用。

預繳按金一般業主會要求租客遷入出租物業之前,繳付首月及最後一月租金,後者可視作按金,住客可要求業主在持有按金期間,按銀行存款利率計算,支付按金利息。

提早終止租約租約期限未滿,而業主住客任何一方欲提前終止,都必須雙方同意,才可以避免爭執﹔否則,問題將難以解決。不過,雙方都有一些常規可以遵循。租客若想提早終止租約,應及早通知業主﹔如若業主拒絕要求,租客可另覓租戶,並要求更改租約上租客名字,否則仍須履行租約。租客如果一走了之,業主有權追討租約未付租金。業主若要提早終止租約,收回物業,亦須徵得住客同意,否則要交由法庭裁決。

下面是一些業主提出,而法庭又比較容易接受的提早終止租約理由﹕租客故意或疏忽損毀租用單位﹔租客滋擾他人,包括其他租客或業主﹔租戶居住人數太多,導致居所過份擠迫﹔租客行為怪異,影響他人安全﹔租客利用租住單位進行非法活動。

租期屆滿租約期滿,新約尚未達成,租客仍可照舊約租住單位或無需提出理由而遷走﹔但業主若要租客遷走,則必須有充分理由及以書面通知租客,不能以租約期滿為理由,要租客覓地他遷。一般業主不予續約的理由如下﹕收回出租單位自用,包括供業主父母、子女居住﹔租客經常遲交或欠繳租金﹔租客租住單位由僱主提供,而租客之僱佣合約期滿。租賃房屋審裁安省設有租賃房屋審裁處(Ontario Rental Housing Tribunal),負責仲裁一切租賃房屋問題,無論業主住客,遇有租務問題,可往尋求協助。電話號碼﹕1-888-332-3234,416-645-8080互聯網址﹕ www.orht.gov.on.c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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